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恢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秀峰与孙沛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恢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峰,居民。被执行人孙沛济,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秀峰与被执行人孙沛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宝经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秀峰于200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01年2月1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秀峰又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5000元、诉讼费7879元、执行费577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沛济去向不明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4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