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胡天龙与胡神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天龙,胡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胡天龙被执行人:胡神明胡天龙申请执行胡神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天龙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118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