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城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学家,程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城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程学家,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程强,男,1992年6月9日出生。代理人马朝香,女,居民,住汤阴县永通路北3巷14排6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其申请,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程学家撤回其申请。代理审判员 郝红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