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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家军与程之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军,程之红,济南博奥建材有限公司,张丕华,济南志信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通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军,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程之红,女、汉族、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济南博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泽新,经理。被执行人张丕华,男,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济南志信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泽新。被执行人山东通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泽新。申请执行人王家军依据(2014)长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济南博奥建材有限公司、程之红、张丕华、济南志信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通洋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借款500万元,2015年07月22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1301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13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兆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