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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杨宝与张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杨宝,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林,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执行杨宝与张林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