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杨宝与张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宝,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杨宝,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林,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执行杨宝与张林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