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闫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抚宁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志刚审判员 董越强审判员 池会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渤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