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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闫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本院在执行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书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抚宁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9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志刚审判员  董越强审判员  池会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殷渤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