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刑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某诈骗罪、抽逃出资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刑终字第143号原公诉机关平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某,女,1986年3月30日生于平定县,汉族,中专文化。2014年1月27日因涉嫌犯抽逃出资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14年1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洋,山西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定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王某诈骗罪、抽逃出资罪一案,于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随案移送的人民币叁仟元,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两副黄金手镯(4个),由扣押机关平定县公安局依法处理。3、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定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平定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裴元钊代理审判员 姚晓东代理审判员 张煦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