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汀非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俞木林、黄选琼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汀非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称“长汀县计生局”),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俞木林,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选琼,女,1974年8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俞木林的配偶,住址同上。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了(2010)汀非执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汀县计生局征收被执行人俞木林、黄选琼社会抚养费一案,二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长汀县计生局缴纳社会抚养费1736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16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俞木林有银行存款,依法应予扣划,以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俞木林的存款17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