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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欧颖欣、赖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颖欣,赖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法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欧颖欣。被执行人赖燕。申请执行人欧颖欣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标的是被执行人履行配合办理梧州市蝶山二路15-1号1幢1单元301房过户到欧颖欣名下的义务,于2015年8月28日申请执行赖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梧州市房产局协助办理梧州市蝶山二路15-1号1幢1单元301房过户到赖燕名下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15)万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黎 静审 判 员  李祖遥代理审判员  容立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冼滨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