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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四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晓武、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武,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四初字第00059号原告:张晓武。委托代理人:俞保和,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小芳,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南路86号。法定代表人:胡小弟。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左岸生活社区A#1-1601。法定代表人: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武与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涉案主要证据“分包协议”中加盖的“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阳琴岛项目部”的印章涉嫌伪造,温岭市公安局已对该伪造印章行为立案侦查。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将该案移送温岭市公安局处理。该申请附有《立案决定书》等证明材料。2015年8月28日,温岭市公安局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该局经侦大队于2015年8月7日接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报案后,发现在安徽省芜湖市宜居阳琴岛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有伪造印章用于签订建筑材料购销合同的行为。该局已于当日对陈家定、陈家上、沈为民等人伪造印章一案立案侦查。此案有无涉及其他经济犯罪案件,该局正在进一步侦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浙江新宇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立案决定书》及温岭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均能证明案涉工程项目部负责人陈家定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本案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在该刑事案件结案前,本案依法应当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汪 智审 判 员  周宏斌代理审判员  蒋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