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厚明与被告信阳市盛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明,信阳市盛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周厚明,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承致,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信阳市盛邦建材有限公司。原告周厚明与被告信阳市盛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厚明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厚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厚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1186元,由原告周厚明承担。审 判 长 彭 威审 判 员 李 博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