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7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鲁湘黔、陈桂升诉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湘黔,陈桂升,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779-1号申请执行人鲁湘黔,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桂升,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97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鲁湘黔、陈桂升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重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工程款1166568.9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8504元(以1166568.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1年1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承担本案受理费24041元,申请执行费1406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或其它收入156318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