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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3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硕与廖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硕,廖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初字第03259号原告朱硕。被告廖德志。委托代理人苏德云,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朱硕(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廖德志(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因朋友介绍认识于2013年。2014年初原告告诉被告,原告与怀化泰格林纸骏泰公司采购员认识,问被告否有关系提供骏泰公司所需原材料。被告4月表示其朋友在广西贵港,可以提供场地和设备进行原材料加工,愿意投资设备和人工加工原材料给原告销售。双方一起去广西考察后,2014年5月18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原告将1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作生产设备投资启动资金,但一直到9月都没有下文。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启动保证金,被告均以太忙等原因进行掂塞,最后一次直接说采办设备期间发生了费用,不予退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本案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是合伙协议纠纷。被告出具的是收条,收到原告人民币1万元,作为双方入股启动保证金,而不是借原告的钱。本案纠纷不是因被告产生,而是原告违约造成的,应当由原告承担责任。原、被告几次去广西考察,由被告支出的费用已超过2万元,而原告犹豫不决,不下决心投入资金生产,造成被告损失远不止于1万元。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一直从事桉树种植工作。原、被告于2013年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原告称认识怀化泰格林纸骏泰公司采购员,有桉树片的销售渠道,被告则表示有货源。2014年4月双方到广西贵港等地考察后,口头约定由被告组织货源,原告向被告收取货物再销售给骏泰公司。2014年5月18日,原告向被告付款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内容为:“今收到朱硕人币壹万元正(整)(¥10000)元,作为双方入股启动保证金,于(如)未正常生产将退还保证金。”此后,因广西方面不同意投资设备进行生产,被告要求原告投资设备,原告不同意,表示应由被告负责投资设备生产,双方产生分歧,未能继续合作。在此过程中,原告还表示某电厂需要木屑及边角余料,要求被告组织货源。被告为此联系了湖南望城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要求原告组织资金提货,但因电厂方面不再需要该货物,原告未组织资金提货。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被告以到广西考察、联系湖南望城出口包装有限公司等花费了费用为由不同意退还,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裁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到广西考察花费了费用,但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主张到湖南望城出口包装有限公司联系业务用去了费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收条、手机短信记录、湖南望城出口包装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015.7.28)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因需木片等货源,原、被告因合作组织树片货源,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入股启动保证金而发生纠纷,非被告向原告借款,因此,本案的案由应为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根据被告出具的收条,如未正常生产,被告将退还原告所交的1万元保证金。现被告并未正常生产,原告要求退还该1万元保证金,符合双方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违约,造成其费用损失,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德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朱硕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廖德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倩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