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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江文喜与张博、张学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文喜,张博,张学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江文喜。被告张博。被告张学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紫光大道中段北侧。负责人李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术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文喜诉被告张博、张学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依据保险合同关系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文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江文喜负担。审 判 员 龚伟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沈 歆书 记 员 陈汉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