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刑初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仙斌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斌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1360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仙斌,农民。2008年7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6月8日被假释,2013年3月4日假释考验期届满;2014年3月25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30日因吸毒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5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袁华,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仙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笑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仙斌及其辩护人袁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8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陈仙斌在温岭市泽国镇二环路杨平饭店门口向“阿强”(身份不明)借用并持有一把枪支和54发田径用弹、21颗钢珠。2015年4月29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陈仙斌在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村乌鲁木齐托运站附近被温岭市横峰街道西洋村护村队抓获,后被扭送至温岭市公安局横峰派出所。经鉴定,被告人陈仙斌持有的该把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有致伤力。被告人陈仙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仙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赵某的证言,枪弹鉴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委托书,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假释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人口信息及归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仙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仙斌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劣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仙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仙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二、扣押的非军用枪支一把、钢珠二十一颗、田径用弹五十四发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温岭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陈志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