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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少民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祝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少民初字第00038号原告祝某,男,汉族,居民。被告王某,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庆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祝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