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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民初字第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姜启兵与田涛、田福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启兵,田涛,田福昌,田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0670号原告姜启兵,居民。被告田涛,居民。被告田福昌,居民。被告田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启兵起诉被告田涛、田福昌、田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启兵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启兵撤回对被告田涛、田福昌、田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姜启兵负担。审 判 员 熊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祥书 记 员 陆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