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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荀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黄初字第00362号原告:荀某某,女,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侯某某,男,满族,农民。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荀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