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高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徐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高民初字第94号原告:徐某甲,农民。被告:徐某乙,农民。被告:徐某丙,农民。被告:徐某丁,农民。被告:徐某戊,农民。被告:徐某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交纳。代理审判员 牟维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萌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