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刑初字第108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男,1961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2015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5)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贯学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8日,民警根据线索在被告人赵×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小区的家中起获枪状物2支、弹状物54发、散件1个。经鉴定,枪状物其中一支为制式步枪,一支为制式气手枪,均认定为枪支;弹状物中52发为5.6mm运动枪弹,2发为12号猎枪弹;散件1个认定为枪支散件。被告人赵×当日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持有上述枪支、弹药的事实。现涉案枪支、弹药均已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依法没收。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涉案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清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赵×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陈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春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