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罪犯石玉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玉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101号罪犯石玉祥,男,汉族,1974年2月23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0日作出(2000)沪一中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玉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1)沪高刑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3月20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05年06月21日再次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08月24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07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石玉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石玉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玉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玉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