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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754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江明锋,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云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