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肖明明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山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明明,男,1992年11月出生,汉族。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6月28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8月4日经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明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昊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明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5月15日凌晨,肖明明跳窗进入山城区地王广场某动漫城内,盗窃价值700元钱的游戏币及两盒玉溪烟。2、2015年6月24日凌晨,肖明明在山城区元泉村徐某某家中盗窃现金76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肖明明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徐某某、陈和金的陈述,证人肖海平的证言,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肖明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肖明明对其犯罪事实当庭供认不讳。肖明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2月5日被羁押28天,2015年4月9日被本院以(2015)山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肖明明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前罪与后罪并罚。被告人肖明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2015)山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对肖明明的缓刑;二、被告人肖明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前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时间为2015年1月9日至2015年2月5日,刑期即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谷 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申丽春附:本案所引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