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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2587号原告刘××,女,汉族,农民。被告孙××,男,满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故不再退回。代理审判员  刘信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文超速 录 员  刘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