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钱文兰与尹学寿、印正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文兰,尹学寿,印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34号申请执行人:钱文兰,女,汉族,1957年8月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尹学寿,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印正玉,女,汉族,系尹学寿之妻,1965年2月1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学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