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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钱文兰与尹学寿、印正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文兰,尹学寿,印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34号申请执行人:钱文兰,女,汉族,1957年8月5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尹学寿,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印正玉,女,汉族,系尹学寿之妻,1965年2月1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尹学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