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五均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五均,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3291号原告张五均,藁城区人。被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五均与被告海兴县汇成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五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五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五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国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世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