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鄂竹溪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秦本立,胡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鄂竹溪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启德,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秦本立,农民。被申请人胡琴,农民。本院在执行竹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鄂竹溪行执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秦本立、胡琴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秦本立、胡琴应给付社会抚养费16806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鄂竹溪执字第00005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友才审 判 员  向建军代理审判员  虞名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