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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海明与华亭县世纪皇朝娱乐会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明,华亭县世纪皇朝娱乐会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王 海 明 与 华 亭 县 世 纪 皇 朝 娱 乐 会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王海明。被告华亭县世纪皇朝娱乐会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西关十字巨星龙鼎大厦负*层。法定代表人闫小刚,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海明与被告华亭县世纪皇朝娱乐会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皇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秀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纪皇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明诉称,原告从事啤酒批发业务,2013年3月,原告向被告出售金威牌箱装啤酒,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在原告处赊欠,同时被告向原告出具欠货清单,并由前台主管闫龙亲署其名。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追讨债务,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清偿所欠货款累计10900元,原告遂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9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247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世纪皇朝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开始,原告王海明与被告世纪皇朝公司形成啤酒买卖关系。至2015年6月,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价值19070元的啤酒。2014年5月、2015年2月被告陆续支付原告货款6600元,对下剩的12470元货款拒不支付,遂成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由被告公司员工闫龙、谈少鹏署名的销售(货)清单原件五张,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1247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义务。合同达成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了货物,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124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世纪皇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华亭县世纪皇朝娱乐会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所欠原告王海明货款1247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元,由被告华亭县世纪皇朝娱乐会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秀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