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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40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天津开发区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澄然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澄然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405-441号原告:天津开发区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班瑞娜,天津安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澄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强,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垒,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开发区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澄然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三十七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文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刘金敏、委托代理人班瑞娜,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垒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开发区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开发区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3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265元,由原告天津开发区文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文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