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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民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01753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雨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赛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