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阙某某、阙某某、阙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阙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生于1929年2月19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付书明,仁寿县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阙某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6月7日,农村居民。被告阙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9日,农村居民。被告阙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28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阙某某、阙某某、阙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依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