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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阙某某、阙某某、阙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阙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邹某某,女,汉族,生于1929年2月19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付书明,仁寿县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阙某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6月7日,农村居民。被告阙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9日,农村居民。被告阙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4月28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阙某某、阙某某、阙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依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