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小辉与许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辉,许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刘小辉。委托代理人吕东美、成蓓蓓,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辉与被告许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英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辉对被告许英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辉撤回对被告许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小辉负担。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