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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小辉与许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辉,许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刘小辉。委托代理人吕东美、成蓓蓓,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许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辉与被告许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辉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英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辉对被告许英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辉撤回对被告许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小辉负担。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