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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与李钢兰、古凤满典当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李钢兰,古凤满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827号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灿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勇乐、刘斯强,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钢兰,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被告:古凤满,女,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钢兰、古凤满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8元,减半收取为41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