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丽与孟凡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官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杨丽,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孟凡春,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文伟审 判 员 昝立宾人民陪审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