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王某某诉被告仁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仁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远康,男,汉族。被告仁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元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诉被告仁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向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