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席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363号申请执行人:席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席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席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5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向申请执行人席某返还人民币1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430元(从2015年3月4日起算至2015年9月15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257元、执行费1419元,以上款项共计106106元。但被执行人刘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1061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赵郭文审判员 彭 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