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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3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廷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廷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3542号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开发区七里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蒲中华,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周全,该社文成分社主任。被告何廷树,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廷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何廷树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阆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廷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开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