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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刑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候亚路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亚路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8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亚路,农民。因犯流氓罪、非法拘禁罪,1991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因犯盗窃罪,2003年6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2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3月23日被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林各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亚路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仕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亚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候亚路酒后在本县介廷乡那达村平洪屯途经候某甲家门口,觉得候某甲家里有人在说其坏话,随即捡起一根木棍冲进候某甲家,将在候某甲家闲聊的候某甲、王某乙、候某乙、李某乙打伤。后听说本屯侯卜同也说其坏话,又持木棍到侯卜同家,将侯卜同母亲李某甲打伤。经鉴定,候某甲、王某乙、候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当日所受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人王某甲、侯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候某甲、王某乙、候某乙、李某乙、李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候亚路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亚路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候亚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候亚路酒后路过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那达村平洪屯候某甲家门口时,觉得候某甲家有人在说其坏话,即随手捡起一根木棍冲进候某甲家,将在候某甲家闲聊的候某甲、王某乙、候某乙、李某乙打伤。后听说本屯侯某(侯卜同)也说其坏话,又手持木棍冲到侯某家,发现侯某不在家,被告人候亚路便持木棍将侯某的母亲李某甲打伤。经鉴定,候某甲、王某乙、候某乙、李某乙、李某甲当日���受的损伤程度均属于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候亚路因犯流氓罪、非法拘禁罪,1991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因犯盗窃罪,2003年6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12日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候亚路出生于1965年9月9日;被害人王某乙出生于1943年8月8日、被害人候某乙出生于1943年8月10日、被害人候某甲出生于1958年6月29日、被害人李某乙出生于1939年4月21日、被害人李某甲出生于1938年4月24日。2、抓获经过,2013年7月7日被告人候亚路酒后打伤候某甲等人后一直在逃。2015年3月23日,公安民警得悉其返回家中后到其家中对其传唤,被告人候亚路拒捕外逃,之后民警将其追捕到案。3、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1)隆法刑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候亚路因犯流氓罪、非法拘禁罪,于1991年12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4、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3)隆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候亚路因犯盗窃罪,2003年6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5、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2011)隆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候亚路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1月12日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13年7月7日下午,有几个修路的老板来我家吃饭,我作为平洪屯的社长,我就顺便叫上寨子的人一起来我家吃饭。当时候亚路、王某乙、候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等人都在我家吃饭,一直吃到17时许才结束,大家都各自回家了。我喝了挺多酒,见寨上的人都走了我也就关门睡觉。大概18时许��就听说候亚路拿着一根木棍到处打人,于是我就跑去劝他,当时他在候某甲家已经打伤候某甲、候某乙、李某乙了,我极力去劝他他不听,又跑到李某甲家把李某甲打伤,还大吵大闹,扬言谁敢拦他就打谁,我们都怕他,所以就回家了。7、证人侯某(侯卜同)的证言,2013年7月7日下午,因王某甲家有客人,所以我们都去他家吃饭,17时许我吃完饭就回家了。大概18时许,我听说候亚路拿一根木棒在候某甲家那里把候某甲、王某乙、候某乙、李某乙打伤后扬言要来我家打我,因为他平时喝酒了喜欢打人,我怕他真的来打我我就跑去躲了。后来他到我家找不见我竟然把我的老母亲李某甲打伤了,我回到家的时候看到我妈头部都是血,所以就带她到派出所报案。据我妈说候亚路来找我,我不在他就用木棍打了我妈好几棍,头也被打破了。8、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2013年7月7日,我和候亚路、候某甲、候某乙、李某乙在我们屯社长王某甲家吃饭喝酒,大概18时许大家就各自回家。我和候某甲、候某乙、李某甲来到候某甲家客厅聊天,候亚路突然拿着一根木棒冲进候某甲家,用木棒猛打他的头部和背部,候某甲的头部当时就被打流血了。我见到候某甲被打倒在地上就准备扶他起来,候亚路立即朝我的头部前额打了一棒,我前额当场就被打破出血,我也直接倒在地上。候某甲的父亲候某乙也过来劝他不要打人,候亚路不听又拿木棒打了候某乙头上两棍,候某乙头部也被打出血倒在地上。候某乙的老婆李某乙也跑过来劝架,候亚路又朝李某乙头部打了两棍,身上也打了两棍,李某乙头部也被打出血倒在地上。社长王某甲闻讯赶过来劝架,但是候亚路扬言谁敢拦他就打死谁。之后候亚路跑到李某甲家大吵大闹,还用木棒把李某甲打伤。候亚���打人的木棒大概有一米长,和一般的锄头柄一样粗。9、被害人候某乙的陈述,2013年7月7日18时左右,我和我儿子候某甲、我老婆李某乙还有王某乙从我们屯社长王某甲家喝酒回来,我们一起在我儿子候某甲家聊天,候亚路突然拿着一根木棒冲进家里来,什么话都没说就向候某甲的胸口戳了一棍,候某甲就倒地了,候亚路拿着木棒打了候某甲头部三棍,身上也被打了好几棍,候某甲头部当时就流血了。王某乙看到候某甲被打倒在地就想过去扶他,也被候亚路打了头部一棍,王某乙的头部立即出血然后倒在地上。我跑过去劝候亚路不要打人,但是他不听还拿木棒打了我头部两棍,我头部当时就流血了人也被打倒在地。我老婆李某乙也过来劝,候亚路又朝她头部打了两棍,身上也打了几棍,李某乙头部也被打出血后倒地。这时社长王某甲赶过来劝架,但是他也不敢靠近,因为候亚路扬言谁拦着他他就打死谁。打完我们后候亚路还跑到李某甲家去闹,还打了李某甲。候亚路打我们的木棒长大约一米。10、被害人候某甲的陈述,2013年7月7日下午,我们屯社长王某甲家里来客人,他就叫我们全寨子都去他家吃饭,当天候亚路、我、王某乙、李某甲、我爸候某乙、我妈李某乙都在,我们一直到17点才各自散了回家。大概18时许,我和王某乙、我父母在我家大厅聊天,候亚路突然拿着一根长约一米的木棒冲进来,什么也没说就用木棒朝我胸口戳来,我被戳中之后直接倒地,他又用木棒猛打我左背部三棍,右背部两棍、右手腕一棍,然后又用木棍猛打我头部三棍,当时血直接流出来,我就倒在地上。这时旁边的王某乙想过来扶我,候亚路不由分说又直接用木棒朝王某乙头部打了一棍,王某乙头部也直接流血倒在地上了。我爸候某乙见后跑过��劝候亚路不要打了,可是候亚路不但不听,又举棍朝我爸头上打了两棍、右手腕一棍,我爸的头也被打破倒在地上。我妈看见后也跑过来劝他,候亚路又继续朝我妈肩膀打了一棍,下颚打了一棍,头部打了两棍,我妈头部被打出血后也倒在地上。这时王某甲闻讯赶过来劝架,候亚路不听,还扬言谁拦他打死谁。然后就跑到李某甲家用木棍将李某甲打伤。11、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2013年7月7日18时许,我和我老公候某乙、儿子候某甲还有王某乙在我家里聊天,突然我们寨子的候亚路手里拿着一根大约一米长的木棒冲进我家里,什么话也不说,就对着我儿子候某甲的胸口戳了一棒,候某甲当时就被戳倒在地上,候亚路继续拿着木棒对候某甲头部和身上乱打,候某甲头部就被打出血了。这时王某乙准备去扶候某甲,候亚路又朝王某乙的头部前额打了一棍,王某乙的前额马上被打出血了倒在地上。我老公候某乙上去劝候亚路不要打人,也被他打了头部两棍,手臂也被打了一棍,头部当时就出血了倒在地上。我也去劝架,候亚路又打了我头部两棍、肩部和下颌各一棍,我头部也被打出血了,人也倒在地上。后来社长王某甲赶来劝架,但是候亚路还是不听,还跑到李某甲家去闹,还用木棒打伤了李某甲。1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3年7月7日18时许,候亚路拿着一根木棒跑到我家门口大声吵闹,我见他好像喝醉了,我怕他打我就跑进家里躲起来,但是候亚路还拿着木棒追着我喊道:“你儿子现在在哪里?”我说:“我不知道。”候亚路说:“你不说我就打死你。”说完他就拿着木棒来打我,他拿着木棒打我头部、手臂、腿部。候亚路打我之后还在我家骂骂咧咧,说要打死我们全家。候亚路打我的木棒长约一米左右,有手臂那么粗。13、被告人候亚路的供述,2013年7月7日下午,我们寨子的社长王某甲家来了客人,他叫了寨子里的许多人去他家吃饭,当时候某乙、候某甲、王某乙、李某乙、李某甲也在,我大概喝了六七碗白酒,到了17时左右大家都回家了,我也喝醉了就起身回家。我走到候某乙家门口的时候,我听见屋子里面有人在说话,像在说我坏话,当时我喝醉了也听不清具体说什么,但我觉得他们在骂我,说我坏话,我就从候某乙家旁边捡了一根油茶树木棍,冲进候某乙家,我问他们:“是谁在说我坏话,我只打说我坏话的那个人,不说是谁我就把你们四个都打了。”他们每个人都不说话,我冒火就拿木棍打离我最近的候某甲头部一棍,候某甲头部马上出血,我又打了他肩部一棍,我见候某甲没有还手我就转身走几步到候某乙身边,打了候某乙头部和肩部各一棍,候某乙头部也出血。这时站��旁边的王某乙上来劝开我,我用力一甩王某乙就被我甩到地上,头部撞到墙壁上,我是否用棍子打王某乙我已经记不起来了,李某乙当时站在旁边一直说我,我就打了李某乙头部一棍,李某乙头部被打出血倒在地上。这时候某乙才说,在背后议论我的是侯卜同(侯某)。听到这个话我就提起木棍来到侯某家,当时只有侯某的母亲李某甲在家,我问李某甲侯卜同在不在家。李某甲说不在,问我拿木棍来找卜同要做什么?我冒火了就用木棍打了李某甲头部一棍、身上一棍,把她打倒在地上。后来我把木棍丢在李某甲家附近的路上就走了。打人时我所使用的是一根长约75厘米,大概刀把子那么粗的油茶树枝。13、隆公(刑)鉴(法)字(2013)070032、070033、070034、070035、0700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候某甲、王某乙、候某乙、李某乙、李某甲于2013年7月7日��受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1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候亚路打伤候某甲、王某乙、候某乙、李某乙的地点(第一现场)位于隆林各族自治县介廷乡那达村平洪屯8号候某甲家大厅。打伤李某甲的地点(第二现场)位于本县介廷乡那达村平洪屯1号李某甲家门口。在第二现场往西边小路约10米处的泥路上发现被告人候亚路用于打人的木棒,已依法提取。1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候亚路辨认其打伤候某甲、候某乙、王某乙、李某乙的地点是候某乙家客厅,打伤李某甲的地点是李某甲家门口。1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被告人候亚路指认了其于2013年7月7日下午打伤候某甲等人时所使用的作案工具,为一根长约75厘米、刀把子粗的茶油树枝。17、审讯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候亚路被审讯时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候亚路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五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候亚路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候亚路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侯亚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亚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秀芬代理审判员  吴佩瑛人民陪审员  覃海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