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合肥冠元贸易有限公司与何明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冠元贸易有限公司,徐进步,何明敏,徐卫星,合肥坤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49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冠元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达,经理。被执行人:徐进步被执行人:何明敏被执行人:徐卫星被执行人:合肥坤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敏。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进步等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冠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进步、何明敏、徐卫星、合肥坤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567130.44元【其中,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1507194.44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7日)案件执行费5993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