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69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周维吉,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兆江审 判 员  毛婧华人民陪审员  罗荣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