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丹伟与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丹伟,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赵丹伟。被执行人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东港。法定代表人:楼超然。申请执行人赵丹伟与被执行金华飞翔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0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资12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来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