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开富与王文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富,王文丹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811号原告陈开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文。原告陈开富诉被告王文丹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宋翔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开富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发辉,被告王文丹及其委托代理人谭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开富诉称,2014年7月1日,被告王文丹驾驶牌号为鄂Q×××××的货车在209国道1919KM+20M路段倒车时,与原告驾驶的由恩施驶往建始方向的鄂Q×××××号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及摩托车乘客朱富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恩施市交警大队白杨中队认定,被告王文丹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及朱富洲无责任。原告伤后在恩施市人民医院住院��疗,费用已由被告全额支付。后经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误工休息日为81天。2014年7月21日,原、被告在原告未对伤情进行鉴定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7600元及后期治疗费1400元。因双方调解时原告并未对伤情进行鉴定,存在显示公平情形,依法应予撤销。现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被告王文丹辩称,原、被告经派出所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也未损害他人利益。调解时,原告已经治疗终结多日,对自己的伤情应有明确认识,对是否构成伤残也应知晓,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后双方再无未了事宜的条款,因此协议应予以支持;另外,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与原告驾驶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及处置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于此,原告在调解时放弃了其他相关权利并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在达成协议后,被告并未领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到朱富洲起诉后,被告才领取了事故认定书,被告在提出异议并提请复议后,交警队未予立案。结合相关情况来看,原告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被告王文丹驾驶鄂Q×××××号货车在209国道1919KM+20M路段处倒车时,与原告陈开富驾驶的鄂Q×××××号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陈开富及摩托车上乘客朱富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原告被送往恩施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9天后出院。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外伤性脾破裂并腹腔内出血、胰尾挫伤。2014年7月21日,经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白杨坪中队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一、王文丹一次性赔偿陈开富医疗费17600元、后期治疗费1400元,共计19000元;二、此次调解后,陈开富放弃追究王文丹的法律责任;三、此次调解后,陈开富与王文丹之间再无未了之事;四、此次调解后,陈开富与王文丹之间不得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纠纷。”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文丹已将19000元付给原告陈开富。2014年8月25日,恩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白杨坪中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文丹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开富及朱富洲无责任。2015年5月27日,恩施施南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原告陈开富的伤残程度为伤残八级,出院后的误工休息日为81日。2015年6月24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白杨坪中队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协议签订时,原告已知晓伤情但仍对该协议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且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开富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陈开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款邮汇恩施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翔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