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滨河花园2号楼和3号楼之间的物业管理用房。法定代表人:朱亚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益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斌,居民。原告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恒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礼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