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元祥、孙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元祥,孙春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47号原告: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武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江山,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峰,安徽伟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高元祥,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孙春花,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元祥、孙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80元,减半收取28440元,由原告合肥新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