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诉廖锋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廖锋芽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847号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法定代表人:朱小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廖锋芽,男,1955年6月27日,汉族,峡江县人,住峡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廖锋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为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干县赣新汽车运输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卫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江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