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金玉、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高金玉,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在竹街十六委,组织机构代码:55528XXXX。被执行人高金玉,现住乾安县。被执行人XXX,现住乾安县。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金玉、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乾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被告高金玉、X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28日本金48000元的按照月利1.5分计算的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5)乾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得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