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执民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谢帮春与柯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谢帮春,柯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谢帮春。被执行人柯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帮春与被执行人柯志强[(2015)甬北商初字第001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895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约,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