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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执民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谢帮春与柯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谢帮春,柯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北执民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谢帮春。被执行人柯志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帮春与被执行人柯志强[(2015)甬北商初字第001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北执民字第895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约,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志平审 判 员 牛乃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蔡丹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