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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91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理由成立,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敬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