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919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理由成立,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敬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