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612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