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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612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