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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沈一鹏与陈书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一鹏,陈书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756号原告沈一鹏,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陈书启,男,1941年5月10日出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负责人顾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一鹏诉被告陈书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一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一鹏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二元,由原告沈一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振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迎新 微信公众号“”